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案例
2021年8月份,被告人王某受其朋友陈某的指示,将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网络犯罪活动。在使用过程中因农业银行卡账户被冻结,告人又去办理了浦发银行卡、民生银行卡、华夏银行卡、工商银行卡、兴业银行卡、并将该5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,在使用期间为了获取利益还根据要求进行刷脸,并将违法所得提现到微信里面或者直接扫二维码进行转账,从中获利10000元。经查明,被告人王某上述银行卡自2021年8月1日至30日共转账1467529元。其中XX居民陈某被骗资金10000元、20000元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被告人王某浦发银行卡、民生银行卡支付结算。
案发后,被告人王某赔偿陈某20000元,得到了谅解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可从轻、减轻处罚,且自愿认罪认罚,赔偿被害人损失,得到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,本院予以采纳。经XX省XX县司法局评估,被告人李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。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
第一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李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,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。